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91號
PCDV,109,補,2291,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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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訴訟代理人 何慶 
被   告 李志威 
      李佩欣 
      李若彤 
      李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 萬
1,813 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443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5,943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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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