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77號
PCDV,109,補,2277,202012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吳郁亭
      吳秉遠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律師
被   告 曾凱莉
      奎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玉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
及刊登道歉啟事,其中請求給付2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0 元;另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則係屬非因財產權涉
訟(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
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100 元(伍仟壹佰元,計算式:2,100 元+
3,000 元=5,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1/1頁


參考資料
奎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