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6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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