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48號
PCDV,109,補,2248,202012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楷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暄文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6萬8,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493 元,已據原
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993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楷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