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44號
PCDV,109,補,2244,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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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4號
原   告 蔡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芄李林綉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1,442,550元,因其中282,550元屬已發生之利息,難認係附帶於
本金所為請求,二者間無主從或依附關係,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2,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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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