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26號
PCDV,109,補,2226,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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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6號
原   告 韋慶煜 
      韋慶雄 
      韋陳雪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
複代理人  郭珮琪律師


被   告 陳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5,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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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