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6號
原 告 韋慶煜
韋慶雄
韋陳雪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
複代理人 郭珮琪律師
被 告 陳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5,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