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21號
PCDV,109,補,2221,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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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1號
原   告 王夫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祥昱(原姓名:徐國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72,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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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