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87號
PCDV,109,補,2187,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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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創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君儀 


被   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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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