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創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君儀
被 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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