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66號
PCDV,109,補,2166,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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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灣省私立基
      督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羅聰緣 


被   告 張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9,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2,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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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