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25號
PCDV,109,補,2125,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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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5號
原   告 蘇哲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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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