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09號
PCDV,109,補,2109,202012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9號
原   告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 


被   告 王昱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
  司促字第3318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1/1頁


參考資料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