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71號
PCDV,109,補,1971,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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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1號
原   告 連明賢 
      連明義 




被   告 連淑貞 
      連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 地
號(應有部分4 分之1 )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與原
告共有,是本件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又
系爭房地附近之最近一筆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9 萬7,000 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6 萬9,000 元【計算式:9 萬7,000 元
×77平方公尺=746 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4,95
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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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