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44號
再 抗告人 詹錫山
李福全
王胎金
謝世美
邱德發
相 對 人 公業詹丁丑
法定代理人 詹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
28日本院109 年度簡抗字第4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 之數額者,當事人始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 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 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95 之1 第2 項準用第486 條,再抗 告程序亦在適用之列。另前開第466 條之上訴利益數額,業 經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3 項規定於民國91年1 月 29日以91院臺廳民一字第3075號令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 0 萬元,並訂於91年2 月8 日起實施。是其上訴利益未逾15 0 萬元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 裁定,即不得抗告。又依法不得抗告之裁定,縱裁定教示欄 誤載為得抗告,仍屬不得抗告,亦即裁判書末頁有關是否得 抗告之教示欄位,僅屬訓示規定之記載,縱然有誤,亦不生 影響。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執本院板橋簡易庭107 年度板簡字第29 76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13 1355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再抗 告人為強制執行。再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板橋簡易 庭於109 年9 月21日以109 年度板聲字第173 號裁定駁回再 抗告人之聲請;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9 年 10月28日以109 年度簡抗字第44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再抗告人不服,復提起再抗告,惟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 行標的金額為86萬8,0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再抗告人 之抗告利益顯然未逾150 萬元,依前揭說明,自屬不得抗告 或再抗告之裁定。又原裁定末頁有關得否再抗告之教示欄位 雖記載為得再抗告等語,然依前開條文規定,本件係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事件,自不得再抗告,復參諸上開說明,此項誤 載,不生影z 響,且本院書記官亦於109 年11月19日以處分 書將其更正為「不得再抗告」,核無不當之處,故而,再抗 告人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又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 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 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 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 項定有明文。再抗 告人既係因本院所為原裁定曉示文字記載錯誤而誤提再抗告 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自得聲請返還再 抗告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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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樹林區山子腳段橫坑子小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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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人 │占用地號│ 占用面積 │ 占用物 │ 執 行 標 的 金 額 │
│ │ │(平方公尺)│ │ (新 臺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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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5-1 │ 41 │ 鴿舍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41=5萬7,400元 │
│ 李福全 ├────┼──────┼────┼────────────────────────┤
│ │ 245-1 │ 27 │ 雞舍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27=3萬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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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2-2 │ 87 │ 鐵皮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87=12萬1,800元 │
│ 王胎金 ├────┼──────┼────┼────────────────────────┤
│ │ 252-2 │ 49 │ 鐵皮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49=6萬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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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德發 │ 252-2 │ 67 │ 鐵皮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67=9萬3,800元 │
│ 謝世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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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5-1 │ 14 │ 木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14=1萬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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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5-1 │ 9 │ 木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9=1萬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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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5-1 │ 31 │ 木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31=4萬3,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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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2-2 │ 27 │ 木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27=3萬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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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2-2 │ 45 │ 木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45=6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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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錫山 │ 251 │ 124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124=17萬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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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2 │ 12 │ 木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12=1萬6,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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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2-2 │ 2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2=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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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2 │ 1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1=1,400元 │
│ ├────┼──────┤ 工寮 ├────────────────────────┤
│ │ 252-2 │ 19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19=2萬6,600元 │
│ ├────┼──────┼────┼────────────────────────┤
│ │ 252 │ 57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57=7萬9,800元 │
│ ├────┼──────┤倒塌房屋├────────────────────────┤
│ │ 253 │ 8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8=1萬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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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 86萬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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