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36號
PCDV,109,簡上,36,202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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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陳威銘 


被 上訴人 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66,32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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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