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9年度,27號
TPHM,89,重附民,27,200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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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信天鋁門窗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 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錦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告違反專利法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甲、原告部分: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等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千一百三十六萬五千 四百三十元及民國(下同)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等應將本件判決書全文以二五×三八公皆以上之版面刊 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第一版連續七日;(三)禁止被告等製造、賠 賣、使用或為此目的而進口相同之各種侵害原告新型專利產品;(四)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係錦鋐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內取式雙階梯風雨窗」業經原告 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取得「新型一○七九一七號」專利權,厝未經原告同意 ,自八十五年二月間起,仿造相同模具,委由訴外人大旬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製 、賠賣該種風雨窗,侵害原告之專利權,造成商業利益及商譽上重大損失,原告 自得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原告自八十五年二月間起,專 利品遭被告大肆仿製、販售,營業收入遽降,較之八十四、八十五年度計減少0 0000000元,係屬營業利益之損失,且本案被告係惡意造成原告之商譽損 失逾千萬元,原告自得依專利法之規定,請求損害額二倍之賠償,為此,求為判 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 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宣告之依 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蔡 彩 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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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天鋁門窗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