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286號
PCDV,109,消債清,286,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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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王月霜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 元)。二、請補正並提出最新聲請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依聲請人 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分別列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有95,000元及163,298 元之債權,又列慶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然經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聲請人應重新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到院供參。三、聲請人僅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之收入與支出,請依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格式,補正聲請人本人「聲請清算後迄 今(即民國109 年10月14日迄今)」之財產及收入與支出狀 況,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聲請人應補正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 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自聲請清算前2 年迄今之 異動紀錄,而非存款餘額證明,如已提出者可不必再提), 如已遺失存摺而無法提出存摺內頁,請向該金融機構申請聲 請清算前2 年迄今之紀錄,如無法提出,請說明不能提出之 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收入數額:薪資【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 明文件,證明文件如係以拍照之方式,請提供『清楚可辨視 之照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 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 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債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 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 細則第21條之1 第3 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 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聲請清算後迄 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具體 列出支出項目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 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 ,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 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 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 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 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 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如經查詢有開立帳戶,應提 出該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自107 年10月13日起迄今之交易紀 錄(如已提出者可不必再提),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亦應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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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