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88號
PCDV,109,消債清,188,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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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莊美玲 
代 理 人 葛睿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宛芸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鴻博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敬 
相 對 人 莊美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莊美玲自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6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 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 ,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 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1 項、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第6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更生方 案未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 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債條例第61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亦為 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嗣聲請人於109 年3 月25日提出更生方案、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經本院於109 年3 月30日公告並同 時進行書面表決,惟未獲債權人之可決,本院復於109 年8 月17日以新北院賢109 司執消債更和消字第23號函命聲請人 應再調整並重新提出調整後之更生方案、財產報告書到院, 而聲請人於109 年8 月24日具狀向本院陳報稱其因罹患「末 期胃腺癌併腹膜轉移,第四期」,現仍住院療養中,故難期 待可以外出工作履行更生方案,並聲請本件轉為清算程序等 情,有其所提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 可佐(見本院109 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卷第227 頁)。準此 ,聲請人既已無工作能力,難認具有固定收入而有履行更生 方案之可能,又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無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 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並不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 得逕行認可之要件。復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2 項規定 ,於109 年9 月18日函請債務人及債權人就本院是否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陳述意見,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鴻博電器公司有限公司、莊美菁未 具狀表示意見外,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 示同意;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意見;玉山商業 銀行則表示配合裁定辦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則表示請曉諭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若債務人卻無 協商意願,同意裁定開始清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則表示如債務人有還款誠意應再提出更生方案, 應新增提保證人,並提高還款金額而無進行清算之必要;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因債務人名下資產不豐,



轉為清算程序對債權人不公,進入清算程序無實益;匯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因債務人非無更生還款能 力,罹癌治療後是否長期無法工作仍待評估,故不同意轉為 清算程序等語。綜上,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 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亦核無符合消債 條例第64條規定可由法院依職權逕為認可其更生方案之情形 ,故本件堪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1條之規定,應由本院以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規定。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6日下午4 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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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博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