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顏一正
代 理 人 黃冠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叁仟捌佰柒拾元(按債務人 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 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 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6 年8 月23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7 年9 月27日起至109 年9 月26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 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 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7 年10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 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陳報現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顏豐銘、陳淑女扶養義務 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顏豐銘、陳淑 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 提出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顏豐銘、陳 淑女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顏豐銘、陳淑女 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㈤應表明聲請人之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 原因、種類及擔保。聲請人之債務人是否已依和解筆錄開始 清償,若無,聲請人有無對其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