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李美燕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現確實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5+1)×43×10=2,580);並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09 年11月22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特別就其中「跨時代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提出自106 年8
月18日起至109 年11月22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五、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規定請求協商成立而毀諾
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7 年11月24日起至109 年
11月2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7 年11月24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
八、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國稅局財
產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往來紀錄。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九、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
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
冊。)。
十、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
人及地址)。
十二、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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