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鄭沛晴(原名:鄭秀貞)
代 理 人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6+1 )×43×10=3,010 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本件無法與最 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前置協商文件以資說明。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 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 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 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5月19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7 年5 月19日至109 年5 月18日,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 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併請聲請人於提出之文件(存 摺紀錄)註記詳情。如聲請人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7 年5 月19日至109 年5 月18日,期間內含伙 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 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民法 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 持生活之情形?居住何處?名下有何財產?受扶養人目前有 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 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108 年度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 與聲請人之關係?如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 費之理由為何?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 前即自107 年5 月1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5 月19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或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 ?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 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 、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