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吳庚辛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0元,依本院10 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52 號更生調解事件中陳報債權之債權 人共計9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 51元計算:(9 +1 )×51×20=10,200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金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 年即自107 年5 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7 年5 月25日起至109 年5 月2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 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 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 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亦或「雇主出具之薪資切結書」 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 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 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 」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5 月25日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 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 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日期及金額,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 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5 月25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倘如聲請人於前置更生調解 期日所稱無餘額可還款,則聲請人又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