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253號
PCDV,109,消債更,253,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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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凱莉 
代 理 人 李岳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9人,並以每人10 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43×10=3,870】);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三、請就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吳流亞周立學江淑玲、王自強 部分,詳細說明其等之聯絡電話及文書送達地址、債務發生 之原因、尚未清償之金額,並提出完整之債權證明(如執行 名義、借貸契約暨金流證明等)。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回覆報告書所示,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債 務前置協商,惟已毀諾。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毀諾時點、毀諾 時之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 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曾 以書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並於107年7 月26日調解成立。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有繼續依約履行



?如已毀諾,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毀諾時點、毀諾時之收入及 生活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 不可歸責事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 等以為釋明,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 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如無從證明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本院自得不列入計 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一併陳報本院,勿 僅提出保險單。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10月5日迄今,有無財產 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 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 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 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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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