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9年度,1559號
PCDV,109,家非調,1559,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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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劉正君 
相 對 人 劉立志 

      劉立德 
      劉鳳卿 
      劉緣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0 年1 月1 日
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 元,至其死亡之
日為止。經查,聲請人為26年10月11日出生,現年約83歲,依10
8 年臺灣地區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7.
28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47,200元(計算式:5,000 元
×4 人×12月×7.28年=1,747,2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爰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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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