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9年度,1550號
PCDV,109,家非調,1550,202012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廖文謙 
法定代理人 廖培峰 
相 對 人 蕭伊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282號),惟相對人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5,000元,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收第
一審聲請費為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5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