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鍾海明
法定代理人 黃錫琴
非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相 對 人 卓依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