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9年度,1547號
PCDV,109,家非調,1547,202012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鍾海明 
法定代理人 黃錫琴 

非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相 對 人 卓依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