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反請求原告 李方方
上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管泳學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124,1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反請求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