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913號
PCDV,109,司聲,913,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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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尊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楨蓁 


相 對 人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4,95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建 字第3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三、經調卷審查,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萬4,957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 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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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稱: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