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86號
PCDV,109,司聲,586,2020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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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劉雅明 
相 對 人 曹献正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
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曹猷正」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献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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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