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9年度,388號
PCDV,109,司簡聲,388,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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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謝德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確係設籍於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且於民國 (下同)107 年6 月9 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於109 年8 月 21日為遷出登記。本院乃依職權函詢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據其答覆資料,相對人於109 年6 月9 日出境 後即未再入境,且查無國外聯絡地址資料,有內政部移民署 109 年12月15日移署資字第1090128667號函及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109 年12月16日領一字第1095132057號函在卷可稽。是 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而聲請人係非因過失而 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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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