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277號
PCDV,109,司票,7277,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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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277號
聲 請 人 彭勝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参安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参安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民國109 年11月23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確 之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聲請人已分別於民國109 年10月 22日、民國109 年12月4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經本院依本票記載之發票人姓名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職權查詢,均查無林参安之戶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確 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應認為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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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