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他字第181號
相對人即原 高韻琇
非訟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寧振萍
人
相對人即原 高金德
非訟相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高金德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高韻琇、寧振萍(下稱聲請人)與相 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高金德(下稱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 費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家救字第355號裁定,准對聲請 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親聲 字第68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則本件程序 既已終結,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 向相對人徵收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
三、查本件聲請人最終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寧 振萍代墊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692,389元,及自聲請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最終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08年11月4日起 至111年11月5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高韻琇 扶養費11,210元,如相對人一期未付,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 到期,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03,560元【計算式:11,210 元×3×12】。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95,949元 【計算式:692,389元+403,560元=1,095,949元】,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 用2,000元,此項聲請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 應向相對人徵收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