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895號
PCDV,109,司催,895,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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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蘇敬超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895號)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895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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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豐食品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新│109年11月25日 │150,000元 │AN2657577 │ │
│ │陳榮煌 │莊分行 │ │ │ │ │
├───┼────────┼─────┼───────┼─────┼─────┼──┤
│002 │欣豐食品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新│109年11月25日 │150,000元 │AN2657578 │ │
│ │陳榮煌 │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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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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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