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876號
PCDV,109,司促,43876,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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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7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宋美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柒佰叁拾
  元,及其中玖萬玖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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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