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757號
PCDV,109,司促,43757,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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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伯忠分別於93年3月及90年5月間向聲請人及
  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
  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
  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7年8月底積欠聲請人203,388元、迄97年12
  月底積欠案外人128,735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
  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伯忠  │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62928│     │0月14日起至1│      │       │
│  │元  │     │04年8月31日 │      │       │
│  │   │     │止,按年利15│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104年9月│      │       │
│  │   │     │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伯忠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03315│     │2月14日起至1│      │       │
│  │元  │     │04年8月31日 │      │       │
│  │   │     │止,按年利19│      │       │
│  │   │     │.71%計算之利│      │       │
│  │   │     │息,自104年9│      │       │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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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