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755號
PCDV,109,司促,43755,202012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建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貳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叁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建來於105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37,246元未為清償
  ( 手續費3,000 元、預借現金31,245元、已到期之利息1,80
  1 元及違約金1,200 元)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31,245元自109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