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建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貳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叁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建來於105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37,246元未為清償
( 手續費3,000 元、預借現金31,245元、已到期之利息1,80
1 元及違約金1,200 元)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31,245元自109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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