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尚晏
債 務 人 賴一中
債 務 人 陳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陸
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一中、陳美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
同)111,67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一、緣借款人賴一中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陳美智為其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
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11,670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陳美智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美智、賴│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0.9% │
│ │111670│一中 │7 月01日起 │9 月3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10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美智、賴│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670│一中 │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