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711號
PCDV,109,司促,43711,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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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李浚氶即亞米的家時尚髮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陸仟叁佰叁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浚氶即亞│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    │
│  │456337元│米的家時尚│9 月18日起 │      │       │
│  │    │髮藝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浚氶即亞│自民國109 年│暨自民國110 │       │
│  │456337元│米的家時尚│10月19日起至│年4 月19日起│       │
│  │    │髮藝   │民國110 年4 │至清償日止,│       │
│  │    │     │月18日止,逾│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期在六個月以│月部份,依年│       │
│  │    │     │內者,依年息│息百分之零點│       │
│  │    │     │百分之零點一│二計算之違約│       │
│  │    │     │計算之違約金│金。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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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