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李浚氶即亞米的家時尚髮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陸仟叁佰叁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1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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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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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浚氶即亞│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 │
│ │456337元│米的家時尚│9 月18日起 │ │ │
│ │ │髮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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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浚氶即亞│自民國109 年│暨自民國110 │ │
│ │456337元│米的家時尚│10月19日起至│年4 月19日起│ │
│ │ │髮藝 │民國110 年4 │至清償日止,│ │
│ │ │ │月18日止,逾│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期在六個月以│月部份,依年│ │
│ │ │ │內者,依年息│息百分之零點│ │
│ │ │ │百分之零點一│二計算之違約│ │
│ │ │ │計算之違約金│金。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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