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其中壹拾
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貳拾
壹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