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6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鄒國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叁
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貳拾捌
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