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587號
PCDV,109,司促,43587,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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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許哲誠 

債 務 人 許振富 

債 務 人 林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叁佰玖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哲誠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明志科技大學
  間,邀同債務人許振富林亭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7 筆,計新臺幣355,696 元。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哲誠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36,39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振富林亭君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亭君、許│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36393 │哲誠、許振│月27日起  │      │       │
│  │元  │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亭君、許│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393 │哲誠、許振│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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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