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凌維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陸
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叁萬柒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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