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498號
PCDV,109,司促,43498,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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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9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債 務 人 蔡宜嫺即周佩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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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