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37號債 權 人 真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蒼 債 務 人 林姵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聲請狀之債權人大 小章均為彩色影印)。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如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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