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337號
PCDV,109,司促,43337,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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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37號
債 權 人 真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蒼 


債 務 人 林姵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聲請狀之債權人大
  小章均為彩色影印)。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如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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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