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336號
PCDV,109,司促,43336,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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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36號
債 權 人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債 務 人 黃英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零玖佰
  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
  權人並未釋明就利息為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5
  之法定利息,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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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