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314號
PCDV,109,司促,43314,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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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景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貳佰貳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景宗源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 年12月17日止累計278,222 元未給付,其中268,843 元為
  本金;9,009 元為利息;37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景宗源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78% │
│  │268843│     │12月18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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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