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274號
PCDV,109,司促,43274,202012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羅巧茵 


兼法定代理 羅浤丞 
人         


一、債務人羅巧茵羅浤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萬伍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巧茵前就讀私立智光商工邀同債務人羅浤丞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5,08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羅巧茵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5,085 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浤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74號
利息:
┌────┬───┬─────┬──────┬──────┬──────────┐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  │新臺幣│羅巧茵、羅│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百分之○點九  │
│    │45,085│浤丞   │7 月1 日起 │11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
│    │   │     │11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001  │新臺幣│羅巧茵、羅│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45,085│浤丞   │8 月2 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元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