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羅巧茵
兼法定代理 羅浤丞
人
一、債務人羅巧茵、羅浤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萬伍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巧茵前就讀私立智光商工邀同債務人羅浤丞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5,08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羅巧茵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5,085 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浤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74號
利息:
┌────┬───┬─────┬──────┬──────┬──────────┐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 │新臺幣│羅巧茵、羅│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百分之○點九 │
│ │45,085│浤丞 │7 月1 日起 │11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
│ │ │ │11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001 │新臺幣│羅巧茵、羅│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45,085│浤丞 │8 月2 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元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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