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249號
PCDV,109,司促,43249,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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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洪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玖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陸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
  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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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