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187號
PCDV,109,司促,43187,202012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古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古靜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7169
  26711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2月06日止累計52,086元正未給付,
  其中47,916元為消費款;2,970 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古靜宜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7916 │     │2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