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鈺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柒佰壹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鈺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8090095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1月22日止累計61,717元未給付
,其中58,137元為消費款;2,272 元為利息;1,308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8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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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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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曾鈺芳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26% │
│ │58137 │ │11月23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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