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184號
PCDV,109,司促,43184,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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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鈺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柒佰壹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鈺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
  78090095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1月22日止累計61,717元未給付
  ,其中58,137元為消費款;2,272 元為利息;1,308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鈺芳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26% │
│  │58137 │     │11月23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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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