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163號
PCDV,109,司促,43163,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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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6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張秀春



債 務 人 吳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捌
  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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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